谈专业实务话题 说执业感悟共识
让法官更懂律师 让律师更懂法官
投稿邮箱 : judgelamp@126.com
导读:目前,,受到送达制度、手段等原因的影响,商事案件遇到如同一般民事案件的“送达难”困境。
▽
作为审理商事案件不可或缺的环节,送达既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部分,又是裁判获得合法性的基础。司法实践中,商事案件存在与一般民事案件同样的送达难题和困境,常讲常新,却又常提常不决,和执行难一起,更是成为司法实践中一头一尾并存的两大问题。
根据规定,,1亿元。[1] 由此,,送达问题相应更多。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商事纠纷标的额大、案情复杂,争议焦点也往往较多,如果连程序上的送达都难以顺利完成,那么无论是接下来对案情的实质把握,,都将变得异常困难。
,超审限案件中有27.3%是由于送达问题造成,占超审限案件数量的四分之一多。,每10件中就有约3件至4件会因为送达问题而被邮局退回,与前述调查统计情形高度符合甚至犹有过之。这种情况不仅影响案件及时审结,打乱正常诉讼秩序,也妨碍了另一方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和维护实体权益。
从现状出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起诉随意性有所增加,人案矛盾不断加剧
经济转型期,企业间因买卖合同、融资租赁等引发的纠纷数量上升,。基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由承办法官和书记员作为具体的送达人,运用各种手段完成送达任务,任务量可想而知。
2015年5月1日,,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该项改革举措极大地保障了当事人诉权,同时,也有部分当事人利用相对于以往较为宽松的案件受理条件,在立案登记时提供的另一方当事人信息比较随意,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提供老旧地址的现象比比皆是,甚至还有些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这些随意性的起诉行为,,有的可能连续退信几次;根据提供地址现场直接送达也会因为地址不存在而白跑一趟。这样,非但案件无法进入实质性审理并影响案件审结,,。
二、恶意拒收文书企图逃避诉讼,无实际处罚措施
在普通民事案件之中,由于当事人受到个人认识或者传统思想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以企业或其他组织为主,一般都具有相当程度的法律意识,有的还配备了法务专员,也有些还在内部设有专门的邮件收发部门及人员。,系具有主观恶意。
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对于应诉、传票等材料正常签收,随后因为感觉判决可能对自己不利,甚至拒收判决书。,不仅产生诉累也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权利。
目前,:承办人和书记员亲自前往直接送达,如果对方仍拒收,,花费的人力物力比一般程序多。面对恶意拒收的情况,,对这类当事人和社会自然起不到警示作用。
三、委托送达效果较差,
,故商事案件无法送达的文书运用委托送达是一种较为简便高效的选择,法律对于委托送达也有明确规定,[3] 但实践中委托送达却时常被退回,或者被置之不理。
究其原因,,经常表现出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达,却直接回函当事人找不到;另一方面,,,以达到偏袒当地企业的目的。
四、缺乏创新,电子送达等新方式应用滞后
江苏高院试行的电子送达,[4] 是一种新兴的送达手段,有较高时效性,加大应用范围加强推广力度,可以起到明显的节省诉讼资源、释放承办人和书记员的作用。但是实践中基层推广运用较慢,目前仅成为一种形式,对承办人和当事人均没有专门进行引导。除此之外,,缺乏创新举措,导致送达效率较低,出错率较高。
,结合商事案件特殊性,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化解诉讼文书的送达难。
一、严把立案关,提高商事案件对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立案门槛
保证当事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充分准确是关键。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必定是发生过业务往来的,一方当事人掌握另一方当事人的较多身份信息也是理所当然。
据此,在立案时严格把关,专人口头甚至书面提醒并要求起诉方提供另一方当事人最新、最准确的地址、电话等联络信息,并提供如催款函邮寄凭证、往来信件等资料核实地址、电话信息的准确性,。
相当一部分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与工商登记并不一致,如果直接按照工商登记地址邮寄诉讼材料退件比例很高,,既浪费了诉讼资源又拖延了时间;同时立案时务必要求起诉一方当事人提供另一方当事人准确有效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信息,。
上述当事人信息,有一些比如地址等,是各类诉讼文书中必须载明的事项,务必准确提供;,所以商事案件在立案时应当对这类信息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严控不守信,减少各类拒收行为影响审判进程
1 . 对恶意逃避诉讼的拒收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一些当事人参与部分诉讼程序后,感觉判决结果可能对自己不利,抱着故意逃避诉讼想法,,,引发诉累,甚至导致正常的审判工作受到较大影响。对于这类当事人,应当考虑将其纳入妨碍诉讼范畴,给予行政处罚、司法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加大惩治力度,并在社会中传播正确的商事案件规则意识。
2 . 对有送达记录再次拒收的行为放宽送达条件
一方面,在案多人少的大环境下,为节省诉讼资源,可以考虑对有送达记录无正当理由再次拒收的行为视作送达;另一方面,,依据该送达情况应适当放宽之后的送达条件,,以免工作人员在同一个诉讼案件的各阶段,为了不同的诉讼文书来回多次直接送达,造成有限诉讼资源极大浪费。
3 . 充分发挥各方力量扩大送达网络
一方面,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或寻求专门力量完成原本分散的送达任务。,将送达工作从现在的审判工作中单列出来,并将其设在立案庭或队,已取得一定经验。
:依托公车改革的契机,通过对转岗的司机进行专业培训,将其打造成一支有经验的送达力量。因这部分司机具有熟悉路况、对当地企业了解等特殊优势,只需对其稍加进行送达技巧训练,并在送达过程中配备执法记录仪等专业设备使用,他们就能圆满、高效地完成大部分繁琐的留置送达和直接送达任务,节省了案件承办人大量时间精力,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另一方面,注重结合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构建强大的商事案件基层送达网络。当地社居委(村委)具有熟悉当地企事业单位信息及实际经营情况的优势;社区物业等社会组织对辖区内的商业单位也有充分了解;商会、协会等组织对会员单位的情况了如指掌。日常送达过程中可以聘请当地街道、社居委(村委)等处人员作为基层送达员协助送达,运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作用,督促受送达人签收诉讼材料,协助人可以通过填写统一格式的送达反馈表并配现场照片及时反馈送达情况,从而完成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的工作;,或者提供被送达单位的最新地址、电话及联系人;法院可以联系商会、协会等组织对会员单位进行送达,甚至同步达到进行调解或和解的作用。
对于积极协助、、组织及个人,,。
三、强化委托送达,
民诉法解释对于委托送达的内容及反馈形式有明确要求,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委托送达的效果并不明显,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常被以各种理由退回或置之不理,不仅达不到送达效果,反而拖延了案件正常审理,影响诉讼进程。
故而,,遵照民诉法解释等要求,,,安排专人接收、转达、。,严格规范执行法律规定完成委托送达任务,诉讼效率一定会有大幅度提高。
同时,应当建立委托送达的量化评价制度,并及时向各条线反馈。、效果,,,反之,、责令改正等。
四、创新送达方式,尝试高效实用的送达模式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浙江高院尝试将当事人的淘宝地址作为送达地址,送达效果明显。基于当前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大数据、物联网、新媒体、新技术等应用普遍,笔者建议,应当在使用直接或邮寄等传统送达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尝试、创新送达方式。
1 . 开发建立统一的短信平台及管理系统,,,并运用信息手段及时统计反馈送达效果,提高送达效率。
2 . 积极与各个网络电商平台及银监会、保险监会等机构合作,在保障隐私安全的前提下,运用网络大数据优势,获取商事案件当事人的有效联系信息,如通过与淘宝、京东、苏宁易购等电商平台深入合作,获取收件地址;与银监会、,获取当事人银行卡或保险单注册地址等相对较新的身份信息,提高诉讼效率。
3 . 进一步推进加强电子送达的使用,落实电子送达这种新型的送达方式,使其真正方便当事人的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送达方式,多数当事人尚不了解电子送达的效力、方式及操作流程,,介绍电子送达的优点、便利,印制书面的操作流程,积极推进电子送达的普及使用,可以省去大量邮寄甚至直接送达的繁琐工作,真正实现送达的高效便利。
五、关于公告送达的问题与思考
解决送达难,同时应避免滥用公告送达方式,保证送达手段符合程序公正,维护双方当事人权利:
1 . 目前存在的滥用公告送达现象
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一种现象,起诉一方当事人立案时草草提供另一方当事老旧的工商登记资料,,告知起诉一方当事人,起诉一方当事人为图省事,,,,还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些当事人原本通过努力是可以联系到的。
更有甚者,起诉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让另一方当事人缺席审理的目的,故意提供错误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导致案件公告后缺席审理,另一方当事人无法抗辩,而在案件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又重新提供新的地址供执行,这类行为就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2 .
(1),应及时告知并要求通过合同、催款函、知情人等方式尽可能寻找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同时告知其如果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确有正当理由,如另一方当事人属于“皮包公司”,确实存在经营地点不固定,或有的当事人因逃避债务四处流动办公地点时常变化等情况,确需使用公告送达,,说明在本案诉讼中已穷尽一切手段仍无法获悉另一方当事人的送达信息才申请公告送达,并且要承诺诉讼的真实性。
案件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庭审笔录中起诉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应予进一步明确,至开庭时,穷尽一切手段仍无法获悉送达信息。这样,。因公告案件均为缺席审理,。
总而言之,送达作为商事案件诉讼活动的“领头羊”和关键环节,必须要对送达体系加以完善,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构建科学合理的商事诉讼送达制度,不断充实、创新、完善新型送达手段,以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同时更加体现诉讼程序的公正。
。
。
[3]。
[4]2015年7月8日公布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
↓ 关联阅读链接
核校:焦文 璐蔓
选关键词 看主题页
民间借贷 | 建设工程
婚姻家事 | 李 双 庆
房屋土地 | 九章观点
投稿 检索 阅读
审判研究@你:一起来阅读
读汇|法律人的 220 万人次
汇聚专业人智慧|分享法律圈话题
投稿邮箱 : judgelamp@126.com
提示:以上内容,微信群和朋友圈随意转发。其他媒体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审判研究原创作品。回复APP下载安卓审判研究APP,支持自定义关键词检索历史内容。提出建议和惠赐作品,发送邮件或者添加微信号:L36003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