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朋友询问,公司规定自然年度未休完的带薪年休假自动作废是否合法,下面就这个问题做一梳理。
1、用人单位能否不同意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申请?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是由职工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审批的过程就是双方协商沟通的过程,协商和沟通的内容就是休假的日期和时间的长短。但是用人单位能否不同意劳动者提出的休假日期和休假时间?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关于“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规定看出,职工带薪年休假有个沟通协商的过程来“考虑职工的意愿”,同时明确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最终是有用人单位“统筹安排”的。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情况不同意职工本人的带薪年休假申请。
2、用人单位能否规定“未休完的年休假年底作废”?
前面已经明确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有最终决定权,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职工的带薪年休假。这里的“统筹安排”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义务。用人单位既有权不同意劳动者的休假申请,也有义务“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假。如果劳动者的年度休假没有休完,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跨1个年度安排或者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所以,用人单位规定“未休完的年休假年底作废”的规定是减少自己义务的行为,属于无效规定。
3、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在实践中如何体现?
用人单位规定“职工不申请,单位不安排”是无效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假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内部规定减少自己的法定义务。
单位安排生产淡季集中休假是合法有效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在生产淡季集中休假。
用人单位可以对不申请年休假的职工“强制”安排休假。有的用人单位提出,职工一年下来不申请休假,生产任务也不是忙到一年都没有时间休假,年底还需要支付劳动者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吗?解决方法是:“强制”安排职工休假。如果最终没有安排职工休假,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劳动者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对于职工年休假的安排,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实时掌握全体职工的年休假情况,适时提醒职工及时安排休假,对于有时间休假而不申请休假的职工可以直接安排其休假,对于没有完成年度休假的职工,应及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因生产任务无法休假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作者:无锡市总工会法工部 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