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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法年志 | 这些影响性案件,原来都来自一家!

2021-08-29 12:44:57


    


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名誉权纠纷案


2013年11月,郭松民在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对黄钟编辑、洪振快写作的《“”的细节分歧》一文进行激烈质疑。黄钟、洪振快认为郭松民涉诉微博对其二人构成名誉侵权,。


,该文试图质疑甚至颠覆“”的英雄形象,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郭松民发表的涉诉微博,批评了该文中的历史虚无主义,既是出于维护“”英雄形象的主观目的,也是对前述社会共识、民族情感的表达,并未超出批评的必要限度。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维护了以“”为代表的英雄人物形象,引导公众正确看待历史。,并被评价为“判决准确把握了侵权法在互联网时代的新发展,妥当界分了对立言论之间的相互关系。”



方舟子与名誉权纠纷案


2013年9月,方是民(笔名“方舟子”)与在新浪微博上围绕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展开争论,不时发表对对方的侮辱言论,方是民提起诉讼,随后,提出反诉。


,均有借机诽谤对方的主观恶意。故最终判决、方是民的部分微博言论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侵害,各自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该案自受理之初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案件宣判、访谈的微博阅读量仅新浪平台突破2.3亿次。该案通过科学、有序地审理,有效回应了社会关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全国首例被遗忘权纠纷


原告任甲玉曾在无锡陶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过相关的教育培训工作,其在百度“相关搜索”页面发现有“陶氏教育任甲玉”等关键词,认为陶氏教育在业界名声不好,百度公司公开其与陶氏教育有关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其“被遗忘权”,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权。


,任甲玉主张“被遗忘”的利益不能归入我国现有类型化的人格权范畴,只能从一般人格权的角度寻求保护,但因任甲玉主张的该利益不具有正当性和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不属于受侵权法保护的正当法益,故未予支持诉请。


本案是在我国法律背景下“被遗忘权”司法保护领域作出判决的全国首例案件。判决中提出的“非类型化权利涵摄利益”、“利益正当性”、“保护必要性”三大裁判规则,对我国在网络时代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问题进行了有益的规则探索和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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