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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当文玩界的“摸金符”撞上IP圈的“商品化权益”,还能一起愉快地摸金吗?

2021-09-19 07:29:41


“摸金校尉”一出,江湖再起波澜!




随身佩戴的摸金符更成为万千影迷追捧的对象!人人喊要!


这不,就有商家推出了两款金的、银的摸金符。




可是,有人不乐意了。


案件信息: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易科成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千禧之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张牧野、无锡天下九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杜灵燕、审判员张毅、孙闫



关系图谱: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胡八一、Shirley杨、王胖子的关系还要复杂:


张牧野(天下霸唱)系《鬼吹灯》系列小说的著作权人。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科技)系《鬼吹灯》系列小说的著作财产权人。


张牧野之后创作《摸金校尉》一书,并将《摸金校尉》一书的著作权授权无锡天下九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九九公司)。


天下九九公司又授权北京易科成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科成志公司)开发、运营、推广和销售《摸金校尉》同名系列手机游戏和周边衍生品。


易科成志公司委托千禧之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禧之星公司)生产加工涉案摸金符饰品,并在17istar网、京东金融发起众筹募集资金。


千禧之星公司经过易科成志公司的授权在其京东旗舰店内销售摸金符饰品。




一言不合!!!玄霆科技将易科成志公司、千禧之星公司、张牧野、天下九九全部告上法庭。

一言不合!!!我们直接上图:


诉辩交锋:



玄霆科技(原告):

“摸金符”是《鬼吹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要素,具有单独利用的商业价值,原告作为著作财产权人,享有对“摸金符”进行商业化利用的财产性权利,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1、2在网络众筹活动和商品的销售页面上均使用了与《鬼吹灯》作品相关的作品名称、内容,利用了《鬼吹灯》作为知名商品的品牌影响力进行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3、4的授权构成对被告1、2的帮助侵权。


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并在京东网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易科志成公司(第一被告):

《鬼吹灯》作品共两部八卷,两部作品相互独立,应当一案针对一部作品的侵权事实,分别立案。


 “摸金符”作为一个概念,仅系思想范畴,不构成作品及作品表达,不具有财产利益。对“摸金符”进行商业化利用的财产权利,不属于著作财产权之一。原告主张的相关权利超出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被告1已获得原创者及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对“鬼吹灯”名称的使用属于正当、善意、合理使用,且“鬼吹灯”名称及作品内容具有封建迷信思想,,不属竞争法保护的正当利益。


千禧之星公司(第二被告):

被告2是取得授权后生产、加工了摸金符饰品。


被告1向被告2出示了相关授权,即使被告1的授权存在瑕疵,侵权后果由被告1承担,被告2尽到了审查义务。


被告2不存在侵权行为,摸金符饰品已经停止销售。


张牧野(第三被告)、天下九九公司(第四被告):

 “摸金符”的创意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作品表达,没有随着前八卷《鬼吹灯》小说的著作财产权转移而转移给原告。


被告3作为原创者有权许可他人将此创意进行商品化并制作成衍生品。被告3已授权被告4拥有《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的完整著作权,被告4又已授权被告1开发、运营、推广、销售《摸金校尉》的同名手机游戏机周边产品。



直播看点:

八卦版:

原告是起点中文网的经营者,被告3是《鬼吹灯》系列小说的原创者,“摸金符”的商业化利用权利到底花落谁家?。

学术版:

本案不仅涉及传统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还涉及一个新兴的法律概念——作品元素的商品化权益。我国立法现尚无对商品化权益的具体规定,对商品化权益内涵与外延的认定也仍未有定见,本案如何对此进行司法判定及保护值得跟进关注。


涨知识:


摸金符:

小说《鬼吹灯》中天下霸唱杜撰的古时盗墓者所用的避邪之物,是盗坟一族摸金派摸金校尉的身份象征。


商品化权益:

商品化权益是指将真实人物、虚拟角色或其他财产物的形象、名称等确认因素付诸于商业性使用的权利。



 

中国法院网:

http://old.chinacourt.org/zhibo/zhibo.php?zhibo_id=46196


上海法院网:

http://www.live.chinacourt.org/chat/chat/id/46750.shtml







责任编辑:李烁

文字校对:陈卫峰

本版摄影:董雪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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