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正确计算加班费,必须依据以下两个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
一是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第二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x 8小时)。”
这样算下来,10天假期,把这些加班天数整合的话,就意味着可以拿到24天的日工资,超过了1个月的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至少能赚1953元。
2013年7月,刘某因公司生产需要而被安排五一劳动节期间加班。可刘某在次月初领取工资时,发现工资中并没有包含加班工资,遂要求公司发放,而公司认为虽然刘某曾被安排加班,但事后已经让其补休,两者相抵之后,刘某无权索要加班工资,刘某为讨个说法而提起了诉讼。。
2014年9月,蒋某某所在的公司为完成大批订单的生产任务,而要求全体员工加班,并于当天以发放“红包”的形式对加班员工给予了“奖励”。公司对蒋某某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以已发放“红包”为由拒绝,蒋某某觉得“红包”中只有50元现金,还没有自己日工资的一半,远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300%,遂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另行发放加班工资。。
在2015年春节放假期间,宋某某所在的公司为按期完成交货任务,安排了包括宋某某在内的23名员工在日常的各自岗位从事生产。公司说安排的只是值班而非加班,大家无权获取加班工资。感到受到愚弄的宋某某等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宋某某等的请求后,公司因不服而提起诉讼。。
2013年春节,正在家过节的刘某某等17名员工,突然分别接到公司通知,因客户提前提货,要求立刻回公司加班,并许诺将按国家规定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可当大家领到加班工资时却发现被“缩水”了,因公司是按每月为30天计薪天数计算。
来源:劳法聚焦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