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 万亚平
无锡,简称“锡”,古称梁溪、金匮,被誉为“太湖明珠”。李白大文豪目前留下的近千首诗作中,有14首作品都写到了太湖。李白撰写的“烟绵横九疑,漭荡见五湖”、“陶朱虽相越,本有五湖心”、“终当游五湖,濯足沧浪泉”等,或描绘太湖的浩渺壮丽,或追踪范蠡的行踪,或表达归卧五湖的决心。
[笔者内心独白]:太湖的大闸蟹倒是有吃过,太湖的美景真是没欣赏过。纵然我心驰神往,也抵不过我一颗要去见工程机械之王—盾构机—的澎湃之心。
两天“杭”程后,稼轩律师随同最高院课题调研组来到了最后一站——无锡。2016年5月11日,中铁一局城轨公司这家世界双500强中国中铁旗下的三级子公司正式在无锡落户,作为以城轨交通市场为主的地下工程施工领域内的市场领跑者,在调研的最后一天向我们展示了大企风范,同时,为配合调研,也真诚并专业地道出了在建设工程领域,作为施工企业对相关法律适用的困惑和建议。
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如何感受并体会一个行业的乐于痛,笑与泪,并了解他们对法律的需求,必须先真正地认识和熟悉这个行业。无论是房建、路桥、还是城市地下交通建设项目,走进项目部,施工现场走一圈,听说的那些专业术语才能转化为更具象的呈现助于理解。所以,首先,我们来到了无锡轨道交通3号线05标段(山~靖区间)左线盾构始发的施工现场,去看看我们已经司空见惯的地铁隧道是如何开挖并建成的。
图片来自城轨公司官网
[笔者内心独白]:虽然不是第一次带着安全帽下工地,但地铁项目的施工现场真是第一次来。笔者明智地换了一双跑步鞋,边下着数百级的台阶,边想着盾构机是啥样的呢?满怀欣喜与好奇。
城轨公司的党委书记领着我们走进还未铺设轨道但已挖好并贴好管片的隧道,描述这直径6米多、长度80米的工程机械之王是如何在这地下大显身手的。随行的法律人在这些施工专家面前,如好奇宝宝一般,冒出了3万个为什么。管片直径是多少?盾构机怎么边钻边运土?每天能推进多少米?……
[笔者内心独白]: 知道盾构机直径和所挖隧道的直径相当时,我才脑补到,有了这个工程机械之王,钻挖隧道这件事确实变得容易多了哈。要不然靠劳动人民的双手,得挖到猴年马月啊……
图片来自城轨公司官网
观摩完施工现场,并了解了城轨公司的企业文化及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后,最高院调研组李明博士一行开始与公司领导和法律事务部展开了深入的会谈。
城轨公司法务部部长结合公司法律实务,主要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困惑和疑问:
1、部分建设工程(如公路工程)根据部门规章的规定,将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交工验收后,发包人即直接占有使用工程项目并进行运营。竣工验收则通常在交工验收两年后才进行。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不能明确交工验收至竣工验收期间发包人对工程的占有使用的性质,规定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才是竣工日期,之后才进行款项支付,则对于部分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极为不利。因此希望法律能明确部分工程项目的交工验收合格之日即为工程实际竣工之日。
2、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实际施工人”没有明确界定,且请求发包人或承包人支付的标的为“工程款”,应为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应得到的报酬和对价,而供应商、租赁商、劳务工等要求支付的材料款、租赁费、劳务工资等款项,与工程款不是同一概念。因此导致诉讼主体混乱和恶意虚假诉讼问题频发。
3、实践中,发包人经常为了回避征地拆迁工作的压力、矛盾和最大限度降低拆迁费用,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将与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交由承包人完成,由此导致一系列对承包人不利的后果。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发包人应完成的征地拆迁等工作交由承包人完成的,因此产生承包人费用和风险责任的统一由发包人承担。
4、目前我国大型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具有多级子分公司,集团公司重点行使企业管理职责,下属企业承担施工任务,对于此现实状况,不应机械地认定为转包或违法分包。
5、对于政府项目,合同通常约定以审计价为准。实务中,最终审计时间过长,导致付款周期无限拉长,极大地降低了企业利润,甚至因此造成亏损。对于发包人逾期不结算,以承包人“送审价”为结算依据,虽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章中对此均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难以被适用,最高院对此的批复也导致发包人经常以“提出过异议”为由予以否认,导致承包人利益严重受损。望新的司法解释能对此予以关注。
最高院李明博士及随行的稼轩律师,对城轨公司的困惑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也表达了对将来在建设工程领域内法律能予以修订和完善的期盼。
写在最后
三天的行程在紧张忙碌中结束了。坐在返程的火车上,回想着这三天与各部门、各行业协会、各建筑单位交谈的种种,作为将建设工程规划成律师职业的专业方向的稼轩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们,认识到,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这条路上,还要继续稳扎稳打,不断思考。向行业领先地区的同行们交流学习,后而分享所得,进而不断提升自己,做最后一批“死掉”的人。
【笔者内心独白】:卢主任这句血腥的话估计会影响稼轩人至少一整年,甚至若干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