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该案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依法驳回了劳动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经网络推广后似乎给大众这么一个结论:
劳动者一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者将不会获得法律上的支持。笔者认为,这样理解该案有失偏颇,。
身份原因,导致公司无法为其安排工作,事实上已达到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不是很多人理解的“因为劳动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这两种原因差别是很大的。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是基于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所有行为都要围绕劳动关系进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要求不能越权,不能超出劳动关系以外。劳动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不是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解除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要与劳动者工作相关。基于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当然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应该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不能坐高铁,不能乘坐飞机影响了工作,用人单位即可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不能草率的把失信被执行人直接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只有失信原因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才可设置。大部分情况下,劳动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是其个人行为造成,和劳动关系并无太大关系,。
用人单位可在招聘环节将“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不予录用的对象。如果劳动者在录用前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录用,劳动者如果隐瞒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里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如果在招聘环节没有声明不录用失信被执行人,一旦录用则不能以其是失信被执行人而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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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入职公司时,应当依据该公司规定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以便公司进行相应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原因,导致公司无法为其安排工作,事实上已达到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因此,该案是因为劳动者没有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后续是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又导致劳动关系无法履行,。不能理解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的劳动合同。
同样的道理,劳动者出现与劳动关系无关的一些变故也不能必然的作为用人单位解除的理由,例如,婚姻状况、生育情况、不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够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等等。(无锡市总工会法工部 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