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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案例 | 加班费计发基数如何确定?

2021-05-06 07:18:18




  小编按:本文由海辉律师原创,案例也系海辉律师经办的真实案例,欢迎批评、转发和转载。


  案例回放:

  张某为无锡新区某公司的行政助理,每月基本工资为900元、奖金为600元、岗位津贴为300元。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在为张某办理退工手续时,双方为加班费计发基数发生争执,张某认为应以每月工资报酬总额1800元作为加班费的计发基数,而公司认为应以每月基本工资900元为计发基数。后张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可了以每月工资报酬总额1800元为基数计发加班费。

  

  专业分析:

  企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资,可这150%、200%和300%究竟该以什么为基数来计算呢?《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加班费计发基数的确定原则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公司没有和员工约定加班费的计发标准,也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那么只能根据张某的工资总额(即基本工资、奖励、津贴的总额)1800元作为加班费的计发基数。

  

  海辉律师提醒:

  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加班成本,有意压低加班费的计发基数,其实这样不仅侵害职工的利益,而且也易被查处或败诉。正确的做法是在劳动合同中和员工约定加班费的计发基数,并制订完善有效的加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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