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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了夫人,岂能折兵?从股权变更剖析王宝强离婚事件。

2020-10-02 12:02:53



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微博发布离婚声明,声明称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宋喆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故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

笔者决定从王宝强名下的公司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股权变更角度来分析此次王宝强婚变事件。



局势分析


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08月20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马蓉,经营范围包括电影摄制、电影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宝亿嵘影业还是乐开花影视传媒无锡有限公司的股东。具体如下图:




在2016年4月19日,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进行了一次股权变更,变更前股东:王宝强、任晓妍、宋喆三个自然人股东,变更后的股东:王宝强自然人股东、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法人股东。




进一步,检索分析: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是一家今年4月8日成立的新公司,法人代表为王宝强。股本结构为:王宝强,占37.5%。任晓妍,占31.25%。马蓉,占31.25%。


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中,宋喆(原经纪人)悄然出局;马蓉股权大幅消减;王宝强股权进一步增大;任晓妍(新经纪人)闪亮登场。


据此分析,早在今年4月份,王宝强对于妻子出轨一事应该早有察觉,并开始有序通过股权变更来获得自身最大利益。



律师观点


叶丹平律师认为:婚姻的解除是法定的,通过微博声明解除系无效行为。


《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叶丹平律师认为:出轨并不会影响离婚财产分配。但如果马蓉出轨为真,王宝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虽然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通过多次股权转让,王宝强成为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都属于共同财产,马蓉依然对该公司的股权收益享有权利,可以要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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