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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决:开发商要人防车位收益,认为无依据

2021-03-03 15:51:45

        2017年3月10日,.1元即200个人防车位收益的诉讼请求。至此,业委会为业主守住财产的诉讼取得阶段性胜利。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不佳及住宅房地产的增值,一些开发商采取“回头看”的策略,重回自己开发的小区审视财产归属。2013年以来,花园的开发商——益多集团指使物业公司拒将人防收益移交给业委会。2015年,更是将金马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返还2009年——2013年期间的人防车位收益。

    在诉讼中,益多集团又变更了其在诉状中、证据交换过程中自认的事实,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花园有200个人防车位,现已有127个被当做经营性车位即开发商的财产出租。益多集团就此声称,本案争讼的财产中有127个车位的财产不是人防车位收益,是物业公司拿其他车位的收益冲抵的。因此,至少172个车位的收益应当返还。业委会认为,小区本来就有200个人防车位,物业公司如何调换都不是业委会的责任,且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协议也是托管200个人防车位,故案涉财产应为人防车位收益。

,业委会已经收到的1968918.1元应为人防车位收益,益多集团要求人防车位收益的请求没有依据,故驳回其诉讼请求。至此,业主的财产“保卫战”取得阶段性胜利。当然,。


作为本案业委会的代理律师,现将当时写代理词拿出来,供参考、指正。

益多集团诉金马业委会车位纠纷一案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接受无锡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马业委会)委托,指派我在本案中担任金马业委会的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中,原告请求权的基础是其自认为的人防车位收益权。实际上,这一主张既与事实不相符,也与法律相违背。。

一、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是案涉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原告引用的法律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本案中,原告所依据的主要事实是案涉人防工程由其开发建设,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是《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关于“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然而,开发建设不等于投资,被告提供的《公建配套单项验收表》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均没有“人防工程未进入开发成本”的信息。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表明原告对案涉人防工程进行了另外投资而没有把成本转嫁给购房业主,没有证据表明是案涉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因此,即便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的规定,原告也没有权利主张人防车位的收益。

二、建设人防工程非投资行为,用作停车位所产生的收益与开发商无关

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一种。建设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法》(二十二条)对开发商的强制要求,是履行国防义务的行为,不是自主决定的投资行为,其建设行为与收益权没有关系。

《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经批准不在民用建筑区内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如果异地建设人防工程,原告连自己出钱建设的人防工程在哪里都不知道,向谁主张收益?可见,建设人防并非投资,更与人防工程的收益无关。

三、法律对小区人防车位收益的归属有明确规定,不属于开发商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规定,用于该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可见,人防收益的使用分三个方面:1、维护和管理的必要支出;2、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这是主要部分,归业主;3、补贴物业服务费,这一部分的决定权也在业主,是否补贴由业委会和物业管理人约定。人防车位产生的收益主要归业主所有,与开发商无关。

综上可知,原告主张人防收益没有依据。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蔡全义律师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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