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跟马蓉这两天因为离婚的事情已经在微博上撕了四天三夜。虽然你们表示不想再被她们霸屏了,但是每天都有新情况,而且特!别!恐!怖!
据目击者描述,8月15日上午,,为了不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那么在提交起诉状的时候,法官就询问,宝宝你财产到底总价是多少?
目击者称,王宝强当时只是对财产清单做了粗略统计,并没有对每项财产进行标价,所以开始没答上来,但是,没有财产数额就没办法进行实际分割啊,所以,王宝强大概估算了一下说:“一个亿”。
先给大家普及一下知识:诉讼费是要按照财产的标的额来收取的,一般是原告垫付,官司最后谁输了谁来支付这笔诉讼费。
王宝强1亿财产的诉讼费大概是24万余元,需要当场交纳。
现场于是有些尴尬:王宝强1亿身家却表示掏不出这么多钱,于是向律师和随行的律师助理求助,最终,到缴费窗口缴费的是个年轻的女孩子,银行卡也不是王宝强名字,据了解,这名女孩是王宝强代理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工作人员。
缴费之后,,在大门口一个细节让人唏嘘,宝宝随行的一名工作人员落泪了,随即王宝强本人也红了眼眶,,这时有路人经过试图拍照但随即被制止。
有接触到案件的知情人士透露,王宝强离婚案件内幕非常复杂,其中会涉及刑事问题,有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人在案件中侵占财产。王宝强前往六家银行查询,账面余额只剩下十几万
昨天,卓大大还曝出王宝强美国一套房产的消息,暗示早在2013年买房的时候就已经有猫腻。
同时,还曝出马蓉与另一名男歌手存在暧昧关系。
央视分析王宝强婚变,家产怎么分
▼
而今天,@SLPD聖利安祖市警察局 官方微博消息称:据世界新闻网报道,从洛杉矶政府纪录资料办公室显示,王宝强马蓉曾在巴沙迪那的房产上特别注明了一条不寻常的附加条款——房子虽为夫妻共同拥有,但只给活着的人,一方发生意外,另一方则成为唯一产权人。细思极恐……
▼
疑点一:知情人曝王宝强与出轨对象“刘姓女子”合照及聊天拍屏?
拍屏时间是8月10日,据知情者口述当时马蓉身在国外,而王宝强14日凌晨才发声明,倘若马蓉觉得离婚声明十分突然,那她为什么在10日当天就“未雨绸缪”,找第三方偷拍王宝强的聊天记录当其“出轨证据”呢?而且单凭“同款头像”无法确实证明是其本人。
疑点二:王宝强去年10月在明星婚礼上结识“刘姓女子”?
当时王宝强唯独带妻儿公开出席的是黄晓明Baby婚礼,黄晓明方证实宾客名单中并没有“刘姓女子”,而且婚宴后王宝强与各路明星朋友欢聚,全程无外人。
疑点三:马蓉方证实王宝强户头有190万的银行转账记录?
马蓉称,没有卷走所有钱财,王宝强还有190万。但经查证,190万是8月15日当天转账,“证据”并未显示到账信息。汇款方“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也已登报发表执照、公章等遗失声明。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分配,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的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许多人觉得,出轨就应该净身出户 ,在王宝强离婚事件中,不少人就觉得她应该净身出户,这个属于个人观点。但有人真以为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那就大错特错了。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雁峰律师表示,因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在分割财产时不会有影响。但如果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少分还是不分,,但是无过错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而一名审理离婚案件的女法官表示,对于婚内出轨情况,实践中法官是作为过错的因素来考虑的,但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除非被告认可,但一般情况都不会认。,在分割财产方面也没有什么影响,只是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
近些年来,为了防止对方婚后变心,做婚前协议公证的小俩口也多了起来,但是不少婚前协议都是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没有约束力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故只能对财产做约定,不得涉及人身、身份关系。协议内容需要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不能有胁迫等可能违背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
协议内容涉及的财产必须权属清晰,不得存在争议。如果协议中涉及的财产权属发生变动,且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该财产约定将只对夫妻双方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像类似“如果出轨就净身出户”,“倘若有外遇就将父母房产给另一方”等等婚前协议都是无效的。
内容综合整理自南都娱乐周刊、全明星探、姑苏网等
法律顾问:张旭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