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已经收到借款人的全部还款,。近日,江苏省。
甲公司系安徽某市一房地产企业,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其于2012年11月向自然人乙某借款2300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且甲公司的全部股东均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11月,,诉称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陆续还款,但未足额还清所有借款本息,至今尚欠借款本金350万元及相应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甲公司未到庭,承办人要求参加庭审的原告乙某代理人说明甲公司已偿还本金情况,以核实原告所说的剩余本金数额。但乙某代理人始终闪烁其词,无法说清甲公司具体还款情况,并一再认为这是甲公司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对于日常生活来讲,2000多万元并非是一个小数目,乙某代理人这种闪烁其词,引起了承办人的警觉。为了查明真相,承办人至银行调取了乙某的银行卡明细,发现2300万元及相关利息早已于2013年4月全部归还给乙某,转账汇款人正是本案被告甲公司。乙某在无奈之下,提交了撤诉申请,,遂不准许其撤诉。
,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乙某按约履行借款义务后,甲公司已经全部还清本息,乙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成立,应予驳回。。
法官点评:诚信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之而来的却是诚信的严重缺失,诚信缺失现象犹如毒瘤一般,正迅速地侵蚀到我们社会的每一个地方,不讲真话、不守信用、没有信誉、弄虚作假等行为已经见怪不怪,这是何等的悲哀。现今,,也与社会整体诚信缺失密切相关,正是因为人与人之间的诚信缺失。本案中的乙某,本身是一个出借钱款的债权人,但在收到还款后并不满足,,最终被戳穿了谎言。
法官建议,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加大诚信建设、加强道德教育、健全法制,同时也呼吁全社会每个人都能树立正确的诚信观,共同构建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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