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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言 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的构建

2021-07-19 12:53:33

注:本文已在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交流,由作者授权本公众号发布。

引言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

管理人名册存在的必要性

,为何要建立管理人名册制度呢,主要是考虑我国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数量、素质、知识结构、承办相关案件的实务经验存在较大差异,不可能将全部的社会中介机构全部纳入管理人资格当中,所以就设定一定的门槛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经申请、审核之后才能纳入到管理人名册当中。

1、机构登记地及主要执业地在本院辖区;

2、机构从业五年以上,至少有十名非兼职的专业人员;

3、有参与办理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如担任清算组成员、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受管理人聘请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工作、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的经验;

4、、;

5、机构及期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未受行业主管机关等部门违法、;

6、会计师事务所独立申报的,其正式从业人员中应有三名以上执业律师。

1、机构登记地应在本院辖区内(金坛区、溧阳市申报机构的登记地应分别在金坛区和溧阳市);

2、机构应从业5年以上;

3、金坛区、溧阳市律师事务所应有10名以上非兼职的专业律师,其他辖区律师事务所应有15名以上非兼职的专业律师;

4、金坛区、溧阳市会计事务所行业综合评价应在2A以上,其他辖区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综合评价应在3A以上;

5、有参与办理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如担任清算组成员、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受管理人聘请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工作、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的经验或能力;

6、、;

7、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年内未受行业主管机关等部门违法、。

上述公告均可看出对于想进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均需要有相当的软实力要求,首先就排除了很多刚成立的中介机构,即使这些机构的相关人员以前有过相关的从业经验。至少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来说,新设、分立是经常现象,但管理人名册制度还是综合考虑了社会中介机构的稳定性、从业人员的人数要满足绝大多数破产案件的工作量要求、基本上能解决破产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现阶段,建立管理人名册还是必要的。一旦放开的话,针对个案设定条件,充分自由竞争的话,,,就偏离了管理人制度设立的初衷。

·管理人名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建立了管理人名册制度,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并给予解决。

问题一:管理人名册的僵化管理

突出问题就是一旦确立了管理人名册,,既不给新的社会中介机构机会,也不清退管理人名册中不合格的管理人,造成了已经进入名册中的都是既得利益者,他们也排斥新的竞争者进入,也就刺激不了他们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积极性,破产管理工作就是陷入习惯性思维的僵局。

问题二:管理人选任的随机化可能达不到破产管理的效果

,选任方法包括轮候、抽签、摇号等方式随即产生。对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或全国范围内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等案件可以采取竞争方式产生。但轮候、抽签、摇号等方式为管理人选任的一般方式,竞争方式为例外。采取随机方式的优点是避免人为因素干扰,最大限度的保证程序公平,但缺点是对于专业破产案件可能经验不足或能力不足,不能很好的服务破产企业,履行不好管理人的职责。例如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建筑企业破产案件等都有一定的专业性,如果管理人没有类似的从业经验或能力,可能就应对不了这类破产案件的复杂情况,导致破产工作陷入停顿或僵局,。

建议:

如遇重大疑难复杂或专业性强的破产企业,,让符合条件的管理人自行申报,,再采用随机的方式产生管理人,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选任比较有能力的管理人,基本上可以解决随机带来的任意性问题。

问题三:管理人名册中管理人无明确的进入和清退机制

,但对于已经进入名册中的管理人没有明确的进入及清退机制,;有的管理人一旦进入了名册之后,不管做的好坏,都不会影响其管理人的资质,通过随机方式产生也不影响其继续承接破产案件等,这些问题都困扰着管理人名册制度。

建议:

要改进,就必须打通管理人进出名册的通道,让符合标准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可以经申请而进入,,可以采用一年一调整的方式,,均可以进入管理人名册中,这样灵活操作,既可以最大限度的放开管理人的门槛,。同时,对于经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人,也必须坚决予以清退,让其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再次进入管理人名册。而考核的标准就必须依赖于对管理人的分级管理,对其工作能力和态度进行评分评级。

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的比较

[1],第四条中要求对个案中对管理人履职情况的评价[2],对评价意见留存管理人履职资料库。第五条并要求管理人定期提交《履职报告》。

;对管理人履职评价从高到低分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3],并对评价方式、过程及结果留存信息库,。第九条、第十条[4]将管理人分为一级管理人和二级管理人两个类别。,。备选机构监督委员会每三年对全部在册机构的类别进行重新评定。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了一、二级管理人相对应的案件类别,第十九条[5]规定了备选机构监督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核实的情况,对管理人视情节决定暂停备选资格一至二年,或取消备选资格且三年内不接受入册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管理工作的意见》中规定了对管理人进行履职考核,并规定了个案考核的基本方法和年度考核的基本方法,依据考核结果对管理人进行资质评定,管理人的资质等级分为优等、普等、差等。并规定了资质等级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差等的管理人对其从管理人名录中除名。

,但做法略有差异。主要是围绕管理人的工作做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方式,考核的方法也大多围绕债权人和审判部门评价为主,但对于各单位考核所占的分值比例、考核的最终确认及是否需要清退除名等后果认识上存在差异。


:、,统一管理、使用上述资料库,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工作业绩突出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建立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列入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的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团队的建设情况报告、对管理人履职实效的嘉奖和其他社会评价证明材料、个案中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工作的评价意见、、管理人定期提交的《履职报告》和参加管理人业务培训的证明材料是管理人履职资料库的重要内容。,结合管理人的履职情况,逐步建立管理人名册和省级履职资料库的动态调整机制。

: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前,管理人应向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下同)述职,由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履职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企业破产重整案件重整计划监督期届满时,,全面、客观反映其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履职情况。、管理人监督报告并听取债权人代表、债务人及新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管理人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并将评价意见留存管理人履职资料库。

:履职评价从高到低分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破产案件程序终结前,管理人应向债权人会议述职,由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每个案件审理结束,审判业务部门应对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备选机构监督委员会对管理人每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方式、过程及结果留存信息库。

、第十条规定:九、机构管理人分一级和二级两个类别,一级管理人数量不超过在册机构管理人数量的40%。十、一级机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破产管理工作五年以上;(二)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资质的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30人;(三)担任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不少于10件次;(四)每年度履职评价均为良好等次以上;(五)具备从事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管理工作的能力;(六)机构、破产管理团队成员在破产管理工作中,近三年没有违规行为;(七)机构、破产管理团队成员在破产管理工作中没有违法行为。

:破产管理人在履职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备选资格:(一)违规收费;(二)拒绝履行职责或工作严重拖延;(三)造成重大损害;(四)为自己或关系人的利益而为不适当的管理行为;(五)故意放弃可以收回的债权;(六)隐匿、挪用破产财产;(七)其他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备选机构监督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核实的情况,视情节决定暂停备选资格一至二年,或取消备选资格且三年内不接受入册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2010年《关于规范和加强破产管理人选任、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管理人的资质评定。,对管理人名录内的所有社会中介机构评定资质等级。管理人的资质等级分为优等、普等、差等。对管理人资质等级的评定,由管理人考核小组提出书面意见,报中院审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构建科学、量化的管理人考核评价体系

第一、对管理人考核评价的主体

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虽然破产企业本身也是管理人管理的对象,但大多破产企业自破产伊始或之前就已经丧失了独立经营的能力,处理老板跑路或停产状态中,而自破产开始,管理人就接管了破产企业,所以要求破产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评价,这种做法不可取,、管理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对管理人个案考核需要征求破产企业的意见,笔者不赞同。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可能需要接触或协调有关政府部门,但由有关政府部门对管理人进行考核评价不但超出了政府的职权范围,而且会引发道德风险。。对于考核评价可以采用无记名调查评分表的形式,在破产案件办理终结的时候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打分。,这个比例要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再行调整。

第二、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的关系

如果一个管理人在一个年度之内完成超过一件破产案件,那么年度考核就应该取全部办理完毕案件考核评价分数的平均值,这样才体现公平原则。

第三、个案考核应考虑的因素及其所占的分值

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会涉及处理各种类型的事务,但综合起来,无非以下几类:债权人债权的确认、破产财产的管理、破产企业债权的追讨、破产财产的变现及分配等。在工作中不仅体现管理人的专业能力,管理人的工作态度也至关重要,笔者在实践中碰到过管理人有业务不专的,不能准备及时回答债权人的问题;有的态度不好,对债权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等说没有收到或拒收;有的不尽力,对能追偿的债权不尽力追讨或随意达成调解方案,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针对以上各种因素,对调查评分表各项内容的设计就必须合理科学化,每个项目所占的分值也应该合理公平。

对于管理人的态度可以细化为管理人是否耐心接待当事人,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是否第一时间解答或交代,怎样妥善解决破产企业股东或高管的不当要求等。由于破产案件的分配比例都不高,所以债权人本身就存在较大的经济损失,如果管理人态度不好的话,试想债权人心里如何能够接受,,、闹事、网络或媒体发声等,,所以管理人的态度也是很重要的一个衡量因素。

对于管理人的业务水平是能否快速、准备审结破产案件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实践中碰到很多情况,比如对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审核及说理不正确,就可能带来债权人的诉讼;如果管理人的诉讼水平不高,就可能会导致破产企业败诉,不能最大限度的追讨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或不能实现撤销权等。

管理人的敬业程度更大范围的聚焦在管理人所做的每一件事情是否都是以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为先,如果不是,只能说明管理人没有尽责,无法很好的完成破产案件的管理工作,比如在管理人在追讨破产企业的重大债权时,管理人随意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金额大大低于起诉金额,这样操作就有损于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了。

,遇到重大事项没有及时向债权人告知或征得债权人的表决通过,,而自作主张的去操作。或者虽然告知,只是在全体债权人会议中,没有特别标注的把该重要事项混同于其他一般事项中由债权人表决,当这种时候,债权人往往不了解重要事项的经过或没有足够的实践去考虑重要事项的后果,仓促表决下通过,自此管理人就可以脱责。笔者在实践中冶碰到过这种情况,所以建议管理人在平时遇到重大事项的时候,要一事一议。

管理人有无违规、违法事由发生是指有的债权人或破产企业的债务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联系到管理人,采取打招呼、行贿等手段抹去自己的不正当利益,而有的管理人也不自律,。这样一来,势必管理人自身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也损害了部分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清退机制的设立

对于管理人的考核不建议设立过多的等级,因为等级越多,管理人回旋的余地就越大。建议考核等级设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于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以结合其他指标最终晋升为一级管理人,一些重大复杂的破产案件可以只从一级管理人中指定;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就要坚决清退出管理人名册,至于说南京中院的赞同备选资格或三年内不得再进行入册申请,由于其已经丧失了管理人的资格,无法办理破产案件了,也无法从中看出其是否有所改进,恢复其管理人资格也无从谈起。

结语

本文是作者结合自身经验对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的一点设想,该设想有待于实践的检验。总之,破产案件是一个及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并予以研究,力争使得我国的破产案件处理从程序上到实体结果上都达到相当完备成熟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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